右上方小照片是2020年12月2日拍摄的公证书上记录的照片。照片左上角的槐树长满了绿叶。这张大照片是书店老板金红在冬天拍摄的。
国槐是我国北方许多城市的落叶乔木和行道树。冬天,槐树的叶子掉光了,光秃秃的树枝引人注目。但秦红在一张标注为2020年12月2日在山东临沂拍摄的照片中看到了郁郁葱葱的槐树。这让金红起了疑心。
秦红在临沂开了一家小书店。书店所在的街道两旁都是槐树。2021年10月25日,秦宏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是针对其经营的书店的电子诉状。
面对这份控诉,金红有种熟悉的感觉。秦红在2020年上半年也面临类似指控。诉讼原告是一家中国儿童出版公司,声称其店内销售的《假小子皮皮》是盗版图书。从未参与过诉讼的金红对起诉书感到震惊,她说“我不明白。对方律师说‘付,付’,所以我们就跟着付了。”“付。”就这么约定了,金红最后付了两万元。
2021年10月25日提起的起诉书与2020年提起的起诉书非常相似,但这次是针对她店里销售的一款名为“樱花牌”的水笔的商标侵权诉讼。她不明白自己为何又卷入一场官司。根据以往的经验,这次我开始仔细核对原告的证据。
两起起诉中的一个关键证据是购买证明,用于证明原告代表确实从该书店购买了侵权物品。2021年公证书由济南钢都公证处出具。在公证文件附件中,她看到了一张在书店门前拍摄的槐树照片。
公证人拍下了这张照片,证明他确实去过深红书店。“公证书上写的是2020年12月2日购买的,但为什么照片中的槐树上还残留着这么多叶子呢?”
“‘樱花牌’钢笔诉讼案让我们临沂市只剩下了100多家书店和小商店。”他告诉南方周末编辑。以公证的购买凭证作为关键证据,针对许多小商户发起了侵权诉讼。这种一揽子诉讼正在山东省多个县市迅速蔓延。据南方周末编辑不完全统计,除了“樱花笔”文具外,一批涉嫌侵权的产品还包括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四川少儿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各类图书。由于该诉讼正在河北、石家庄和邯郸的至少400家线下书店以及山东省各地的家庭中提起,因此该诉讼已被推迟数日。
令人困惑的证据
河北“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是石家庄。2022年1月5日,石家庄的张芬也收到了法院传。其书店销售的《米小圈漫画成语》系列、《米小圈学记——鼠狗》等共8本童书,由出版商四川少儿出版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该书索赔金额为1万元,则赔偿金额为8万元。”张芬认为原告的说法令人难以置信。其中七项计划于2022年1月25日举行听证会,其余一项计划于5月17日举行听证会。1月25日,原告律师四川无名律师事务所在法庭上出示的关键证据是另一份经公证的购房凭证。
这张经过公证的购买证明的格式和流程和秦宏看到的一样。这份公证显示,2020年7月29日14时04分,受某未具名律师事务所委托的代理人姜伟与姜芬经营的四川国气公证处公证员李阳、廖毅到访了一家书店,并且在购买了上述8本书后,公证员对商店的营业执照、商店的周围环境等进行了拍照,并将我购买的书封存起来。公证书背面附有照片、书影、付款截图、手机定位截图等共24张照片,证明公证员确实是与姜伟一起前来购买涉嫌侵权书籍的,购买的书已正确密封。
在法庭上,原告律师出示了当时经公证人盖章的簿子,并与真实的簿子进行了对比。裁决书中记载的原告意见是“你看一下纸质书和真书的封面和内页,是这样的。涉案侵权书籍使用的纸张全部为铜板,从重量上看不具备反光效果,且侵权书籍中的纸张较大、较重。书的克数更小,纸张更薄,整本书更明亮。从印刷效果来看,正版书籍内页印刷颜色较为清晰,而相关侵权书籍整体颜色较深。
张芬在法庭上直言,原告提供的侵权书籍“我们书店没有卖”。“我们书店里卖的‘米小圈’是正品。”张芬告诉南方周末编辑,原告提供的关键证据存在很大题。
张芬已经不记得2020年7月29日是否有三个人来他的店里买书了。她并不是河北唯一面临类似诉讼的书商。张芬在联系其他被告书店老板后,根据各被告收到的样式相似的公证购买凭证,发现“三人”的行程非常紧张,短时间内就走访了多家书店。书店。
由于每份公证文件上均附有电子支付截屏,被告书店老板根据支付时间还原了“三人”不完整的“出行地图”。综合现有相关公证书,2020年7月28日,买家蒋伟、公证员李阳、廖毅前往石家庄市高邑县、赞皇县,7月29日三人前往石家庄。他访了浩城。7月30日,经赵县、锦州市、辛集市前往无极县、井陉县。上述区县均位于石家庄市境内。三人三天内从上述地区21家书店购买的图书均为四川少儿出版社的《米小圈》系列图书。所有购买都是在书店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从公证书上写的具体抵达时间和付款时间来看,三人的旅程可以说是一次“旋风行动”。以江芬书店为例,三人在离开上一家书店18分钟后来到江芬书店,并在完成购买后8分钟前往下一家书店进行购买。高德地图上显示的三个书店之间的距离。18分钟和8分钟足够3个人移动的时间。
张芬对这个“公证速度很快”并不服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核实、收集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应当提取、复制、复印或者实物拍摄相关材料、证明文件原件、记录材料。”准备证据并准备书面解释和笔录、摘录、笔录等。复制的材料或物证的照片和书面说明必须与原件或物证一致,材料、原件和物证的所有者或保管人必须对提取、复制的材料或物证进行复印和拍照,然后签名或盖章但不少书店老板告诉南方周末编辑,他们的书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购买”的。尽管三人表明了购买的身份,但在每家书店停留的时间都很短。时间似乎很难完成上述过程“在很多书店,从到达到结账只需要两分钟。”
原告律师、四川某未具名律师事务所的韦婷律师告诉南方周末主编“公证处按照公证法收集了证据,我们也在法庭上进行了正常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你认为违法的就是你认为违法的,而且没有相关证据。”
不过,张潘也怀疑两名公证员还没有到达现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派员核查时,必须由两人进行核查,但购买、领取证明材料的核查除外。”根据公证法“证据保全”规定,公证时必须有两名公证员同时到场。“如果公证员真的去了书店,必须有交通、住宿、膳食、班次代码、核酸报告等相关证据,否则无法证明公证员去了书店。”芬恩说。
2022年1月25日判决,张芬败诉,并被判每本书赔偿1000元。“法官更相信公证。”5月17日,张芬也败诉。“我会再次上诉。”为了推翻原告的关键证据,她向四川国瑞公证处提交了公证审查申请。
“这个视频只适合我一个人。”
张芬的怀疑并不是基于怀疑。南方周末编辑采访的不少被起诉的书店老板,都和张芬一样对公证员是否真的在场存有疑虑。在此类诉讼中,购买行为的公证是关键证据,只有该证据成立,原告才能在法庭上将封存的涉嫌侵权书籍或其他物品与正品进行比较,从而认定侵权。只要购买公证出现程序题,原告的证据链就很难完整。
唐宁在山东济宁开了一家小书店。他面临着与张芬同样的诉讼。唐宁说“我被要求花3万元买两本书,一本是《假小子皮皮》,一本是《植物大战僵尸》,都是中国一家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宁堂方面,出版社委托江苏徐州易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代理。
宁棠清楚地记得,来买书的人是“两个男人”,但公证书上却写着是两男一女。凝棠之所以记得这些细节,是因为平时来的都是熟悉的面孔。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在想什么样的文化?”“执法部门或国家税务局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进行了访。”
半年后,凝棠收到起诉书,一看日期,立刻就想起了那天发生的事情。原告在庭审中出示的经公证的购买证明是徐州丰县公证处出具的。宁棠只有记忆,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公证员没有到达现场。第一案败诉后,宁棠决定去丰县公证处查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
和张芬一样,宁棠也向丰县公证处提交了公证书审核申请。“我说我没见过那个女孩,如果能提供一张车或者住宿费就好了,他们不肯提供,还说他们无权向宁唐申请。”这是南方周末编辑回忆起的。
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监控录像。但通过对宁堂店的监控,6个月前的数据被删除。除非安装外部硬盘驱动器,否则大多数市售监控存储卡无法长时间存储视频内容。对于大多数书商来说,购买后需要六个月到一年的时间才会被起诉。由于他们的监视,很旧的数据都被删除了,而且像凝堂书店一样,他们无法提供最强的反证。
宁塘二审维持原判,赔偿两本书8000元。“疫情期间书店生意特别困难……据我了解,济宁有70多家书店都遇到过这种情况。”
南方周末编辑从丰县公证处又拿到了几张这样的公证书,对比购买时间似乎更能证实张芬和宁唐的怀疑。本公证书的公证员为胡永红、秦坤,编号为‘旭凤证民内字’1552~1555。其中,1552号、1555号公证书记录的购买者位于两家书店。实际购买时间相同为2019年7月9日13点14分,两家书店相距近3公里。公证人1553和1554也有同样的题。不同书店的购买时间实际上是当天的13点06分。为什么同一个公证员会同时出现在不同的地方?
2021年3月1日,丰县公证处作出决定,对这些矛盾的公证书进行重新审查。“公证书的保存是在两名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的……从单张公证书来看,没有任何题。”
张典是唯一保留南方周末编辑采访视频证据的书店老板。张典的第一起案件是在2019年。败诉后,他还得赔付14000元。在第二次上诉时,他发现了有关公证书序列号的线索。当时,公证书来自徐州丰县公证处。各书店公证书数量连续。这让他对公证产生了怀疑。
第二次败诉后,他特别感兴趣,请懂行的朋友升级了店里的监控存储卡。“原始监控只能保留3个月。”这次升级让张店获得了宝贵的证据。2021年,张典也面临类似指控。此次公证中,买方购买时间为六个月前。根据公证处记录的时间,监控视频中只有一人进入店内进行购买,这与公证处所说的三人一起购买的说法不符。张店所在的小村庄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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