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街道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充分发挥选拔任用机制的作用。充满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的涌现。推动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高素质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确保了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根据《中国章程》、《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和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
-3。群众认可、注重绩效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乡、镇、街道和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符合建立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领导班子的要求。并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和结构合理、团结有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乡、镇、街道和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在规定的岗位数量内进行。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
第四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机关、领导成员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委的选拔任用,适用本办法。人民武装部门、政法部门。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市、区、特区及其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任条件
第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分析解决实际题的观点、方法,坚持学习、政治、廉洁,经受住各种风浪的考验。
-2、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锐意改革开放,投身现代化事业,艰苦奋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就。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结合起来,有效开展工作,说真话,办实事务实、求实、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感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具备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尊自省、自我警戒、自我激励,反对官僚主义和任何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大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不同意见的同志共同努力。
第七条晋升乡、镇、街道和党政领导职务的,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条件。
-2。一般来说,员工应具有三年以上的服务经验。
-3。一般来说,申请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担任乡、街道、党政机关职务,必须在乡镇、街道、副科局、领导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5。三年内接受过党校、行政学校或者组织、人员、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一个月以上的培训。因特殊情况在预约前未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应在预约后一天完成培训。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必须遵守《中国章程》和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干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晋升。乡、镇、街道和党政领导干部要逐级晋升,晋升上一级以上只能上一级。破格晋升或者越级晋升,须报市、州、地、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九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外选拔任用的,须经市、州、地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然后由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
乡镇、街道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建议
第十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和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人选。民主建议包括会议投建议和个人谈话建议。民主推荐结果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变动时,应当根据领导班子的职位设置,进行民主推荐,全面定向推荐;个人晋升的,按照拟任职务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时,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民主推荐
-1。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武装部、政法委主要领导成员;
-2。乡、镇、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
-3。乡、镇、党委、机关、事业单位,县、市、区、特区,驻乡、镇工作部门和单位、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4。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5。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并办理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位、资格、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并提出相关要求;
-2。填写推荐并进行单独对话;
-3。推荐统计及综合分析;
-4。将推荐情况报告县、市、区、特区、党委。
第十四条个人晋升乡镇、街道和党政领导职务,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时,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提出拟考察对象名单。与乡、镇、党委沟通后,讨论确定检查对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的晋升任用人选予以公告。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领导职务和党政职务的人员,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根据民主推荐研究确定考察人选。
考察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大于拟聘岗位的人数。
第十六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将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避免简单地以投方式选人。
第十七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撰写推荐材料并签名。经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民主建议。推荐人选未得到本单位多数人支持的,不得纳入考察。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以及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调查
第十九条确定的乡、镇、街道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应当接受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门的严格审查。
第二十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人选时,必须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结合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对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全面考察公务员的品德、能力、才干。勤勉、履职、廉洁,重点考察工作表现。
在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人选时,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规定,各县、市、区、特区、党委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和要求制定政策。具体检验标准。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和党政领导职务候选人的考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检查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与乡、镇、街道、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巡视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并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发布一定范围内的干部考察通知;
-4。采用个别访谈、出具意见表、民主评估、现场检查、信息查阅、专题调查、检查对象访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5。全面分析巡视情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巡视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与乡、镇、街道或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检查对象所在地主要领导成员;
-6。巡视组根据巡视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充实的初步方案,报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集体后提出任免建议。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研究。规划并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乡、镇、街道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进行审查。个别访谈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如下
-1。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机关领导成员,乡、镇、街道、纪委、纪委、人武部门、政法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委员会;
-2。乡、镇、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
-3。检查对象工作范围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联系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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